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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执字第019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雷九珍、黄梅红、黄丽、黄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雷九珍,黄梅红,黄丽,黄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951-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琦,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雷九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黄梅红,女,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黄丽,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黄薇,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亚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九珍、黄梅红、黄丽、黄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九珍、黄梅红、黄丽、黄薇赔偿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9220.6元、诉讼费144.5元、执行费190元,三项合计19555.1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九珍、黄梅红、黄丽、黄薇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应得的事故理赔款1955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