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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冲诉被告刘引常、杨铨、杨红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冲,刘引常,杨铨,杨红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075号原告陈冲,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福路。被告刘引常,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杨铨,男,汉族,系陕CV86**号正三轮摩托车出借人,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杨红岗,男,汉族,系陕CV86**号三轮摩托车车主,与杨铨系父子关系,住宝鸡市渭滨区八鱼镇。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法定代表人罗斌,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冲诉被告刘引常、杨铨、杨红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冲撤回对被告刘引常、杨铨、杨红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冲承担。审判员 白 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齐振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