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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唐庭忠等与唐庭树共同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庭忠,唐文娟,唐庭华,唐文文,唐承卫,唐惠民,唐玉英,唐庭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355号申请人唐庭忠(曾用名唐庭中),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唐文娟,女,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唐庭华,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唐文文,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唐承卫,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唐惠民,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人唐玉英,女,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唐庭树,男,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22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唐庭树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座落在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花苑24幢118室房产是本案讼争房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座落在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花苑24幢118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仇  秀  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