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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庄文伟与深圳市水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文伟,深圳市水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82号原告庄文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宁,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水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庄伟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晓伟,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宝云,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文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6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法院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