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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与李俊岗、许金凤、许芳生、许金林、高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李俊岗,许金凤,许芳生,许金林,高学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一金初字第59号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负责人张晓丽,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圣清。委托代理人袁振华。被告李俊岗。被告许金凤。被告许芳生。被告许金林。被告高学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诉被告李俊岗、许金凤、许芳生、许金林、高学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信用社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