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富法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四川成都嘉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岩机砖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都嘉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富顺县大岩机砖厂,甘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富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嘉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长寿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家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良,自贡市大安区文建文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富顺县大岩机砖厂,住所地沿滩区仙市镇余家村*组。法定代表人宋学本,厂长。第三人甘国良,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琵琶镇富安村*组。本院执行的(2002)富民二初字第211号、212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富顺县大岩机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在执行中依法于2002年9月16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富顺县大岩机砖厂所有的房屋及制砖机械设备等,之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成都嘉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签定了(2006)中长资(蓉)第39号债权(物权、股权)转让合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将其对富顺县大岩机砖厂二案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四川成都嘉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其间,第三人甘国良擅自处分了被扣押的部分制砖机械设备,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以(2004)富法执字第1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第三人甘国良在擅自处分财产的价款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嘉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成都嘉和信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富顺县大岩机砖厂和第三人甘国良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富民二初字第21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周正康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英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