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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1497号

潘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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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1497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潘某到本市城区高张路其朋友陈某宿舍内,以借用手机为名,从陈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苹果4S手机1架。次日,被告人潘某以低价人民币2000元将手机销赃至卢某甲经营的XXX售店,所得赃款被其挥霍。2013年8月9日,被告人潘某到本市城区吴宁二中附近其朋友虞某租住处,谎称到本市城东街道李宅找其母亲要钱,以需要借用手机和电动车为由,从虞某��骗得绿驹TDR092Z型电动车1辆及小米2A型手机1架,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潘某让曾文凯(另案处理)分别以人民币800元、500元的价格将赃物电动车、手机销赃至卢某乙经营的XX寄售店,赃款已被二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亲属分别退赔被害人陈某、虞某人民币2800元、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虞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甲、卢某乙、潘某的证言、旧货流通管理信息、电动车登记证、手机保修卡、电动车备案表、寄售物品登记表、公安机关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鉴(2013)6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3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何李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