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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民一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桂英与被告贺德文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1072号原告罗某某,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舒某某,男,溆浦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修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