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行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康素云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撤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素云,西安市规划局,西安龙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莲行初字第00140号原告康素云。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陈琳。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惠西鲁。委托代理人闫霜。委托代理人段威。第三人西安龙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海。委托代理人马璐。委托代理人王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素云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中,原告康素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素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余2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贺西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左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