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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0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忠与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091-1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何明,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2011)遂法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3)青执字第10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何明所有的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1601号房、1602号房、1603号房、1605号房、1606号房、1607号房、1608号房、1609号房、1610号房、1611号房、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4号楼2403号房。现因被执行人何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明所有的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1601号房、1602号房、1603号房、1605号房、1606号房、1607号房、1608号房、1609号房、1610号房、1611号房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明所有的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4号楼2403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全军审 判 员  黄 郁代理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 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