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淑英与被告张振民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吴某某,女,193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拉链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甲,女,西安市开元商城营业员。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橡胶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乙,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