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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淑英与被告张振民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16号原告:吴某某,女,193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拉链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甲,女,西安市开元商城营业员。委托代理人:胡斌,陕西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4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橡胶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乙,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谢 虹审 判 员  蒲 晖代理审判员  尹旭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