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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牛刑初字第1257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3)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子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周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号*区*栋*单元*楼*号做家政服务时,趁被害人廖某不备,将其放于家中次卧室梳妆台抽屉内的一枚黄金戒指盗走,后被现场挡获。经鉴定,被盗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7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在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之间量刑。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盗黄金戒指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到案经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材料,被害人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周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