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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16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连守朋与彭振东、张佃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守朋,彭振东,张佃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634-2号原告连守朋。被告彭振东。被告张佃祥。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634-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彭振东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彭振东向本院交纳保证金40000元,被告向本院申请对该车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彭振东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名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