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宛龙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华德珍、李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华德珍,李炎斌,郑光河,郑青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金初字第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负责人王瑜斐,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邢悦亚,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华德珍,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炎斌,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郑光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郑青恩,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与被告华德珍、李炎斌、郑光河、郑青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华德珍、郑青恩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时,因被告华德珍、郑青恩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现住址不详。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因被告华德珍、郑青恩长期外出打工不在家,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玉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宛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