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曾凡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曾凡,女。被告李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诉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凡负担。审判员 罗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