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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曾凡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曾凡,女。被告李鑫,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凡诉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凡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曾凡负担。审判员  罗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