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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苗某某、咸阳乘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11)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负责人:高某,该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苗某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保证人):咸阳乘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申请执行苗某某、咸阳乘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秦证经字第004726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88114.5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依据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案情,本案执行依据应当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咸秦证经字第00472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左 成代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权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