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浦商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富阳市宝璐机械有限公司与胡勇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宝璐机械有限公司,胡勇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898号原告富阳市宝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林方。被告胡勇敢。原告富阳市宝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勇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向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