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4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张立香管辖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涛,张立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454-1号原告李洪涛,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宗保圳,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立香,农民,现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黄继先,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涛与被告张立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张立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立香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天津市蓟县,本案应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张立香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为天津市蓟县,故本案应由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立香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申惠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