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二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胡立明与李素兰、万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立明,李素兰,万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二初��第1423号原告胡立明,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素兰,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万志刚,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胡立明与被告李素兰、万志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立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立明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杨俊英负担。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