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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郊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景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海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