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郊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郊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景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哲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郝海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