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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园园诉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园园,张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刘园园,女,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张雷,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刘园园诉被告张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园园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园园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园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园园承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张雪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