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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张媛与葛永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媛,葛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媛,女,199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被执行人葛永辉,男,1991年10月5日,汉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葛河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张媛与葛永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葛永辉向张媛赔偿损失28143.10元。另应承担诉讼费634元执行费3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查控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了他的财产线索,将查询结果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有被执行人下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