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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恩比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恩比特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辖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恩比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朝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钟明明。上诉人温州恩比特实业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24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温州恩比特实业有限公司属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本案属于涉外商事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绍兴诸暨市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浙高法(2011)324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商事案件。现被上诉人依合同约定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莉萍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万祥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