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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侯立江与祁福华、张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立江,祁福华,张俊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117号原告侯立江。被告祁福华,信息不详。被告张俊江,信息不详。原告侯立江诉被告祁福华、张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立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立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侯立江承担。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