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泸县信用联社云龙信用社申请执行林德海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信用联社云龙信用社,林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1369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信用联社云龙信用社。被执行人林德海,男,汉族,住泸县云龙镇。关于泸县信用联社云龙信用社与林德海借款纠纷案件中,(1999)泸法经督字第136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德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德海在泸县云龙信用社的存款1500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