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卢伯恒与郭锐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伯恒,郭锐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273号原告:卢伯恒,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郭明庆,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锐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托代理人:杨宗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伯恒诉被告郭锐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伯恒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锐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伯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锐玲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伯恒撤回对被告郭锐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卢伯恒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