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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忠星与王伟、王回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星,王伟,王回回,黄元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542号原告:陈忠星。被告:王伟。被告:王回回。被告:黄元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星诉被告王伟、王回回、黄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星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忠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陈忠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包秀露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