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广诉被告翟卫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广,翟卫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反诉被告)刘建广,男,1979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永肥乡县。被告(反诉原告)翟卫民,男,1973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原告刘建广诉被告翟卫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广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翟卫民的起诉。被告翟卫民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建广的反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刘建广及反诉原告翟卫民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广撤回对被告翟卫民的起诉;准许被告翟卫民(反诉原告)撤回对刘建广的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星代理审判员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郭艳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