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吕兴茂与黑龙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茂,黑龙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455号原告吕兴茂,男,汉族,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黑龙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张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兴茂与被告黑龙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兴茂以被告已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兴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吕兴茂负担。审判员 崔光礼二〇一三年���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