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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执恢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许建华与铜川市耀州区万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恢49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华,铜川市耀州区万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耀执恢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华,铜川市人。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万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建华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万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耀劳仲案字(2012)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万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许建华支付赔偿款75497元,本案执行费1033元,两项合计765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15000元,下余6153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剩余标的61530元中的3000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第13号裁决书中确定的剩余执行标的61530元(含执行费)中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