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弋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德仁与汪传新、万甫凤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仁,汪传新,万甫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张德仁,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传新,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万甫凤,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德仁与被执行人汪传新、万甫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传新名下本市长江长现代城30-1-601室房屋、万甫凤名下本市繁昌县荻港镇渡江路房屋(权证号:繁昌房字第0138**号)已被繁昌县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422370元(未计算逾期利息),执行费6236元,均未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2013)弋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阳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梅玉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轲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