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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甘贤华与张学兵、程琼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贤华,张学兵,程琼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甘贤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张学兵,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程琼,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贤华与被告张学兵、程琼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学兵、程琼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张学兵、程琼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