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安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农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农历8月16日举行迎娶仪式。2013年初我们去北京打工,在打工期间,被告之恶习暴露出来,对我打骂成家常便饭。我们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双方离婚,返还嫁妆,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能继续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原、被告自由认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农历8月16日举行迎娶仪式。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2013年8月底,原、被告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业经当庭审查质证,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生命,决定原、被告的婚姻是否解除,关键是看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被告自由认识,从认识到结婚有三年多的时间,应该有较好的婚前基础。二人自愿登记结婚,应该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及家庭事务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也是很正常的。原告称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二人因矛盾分居不足半年,且被告称双方还能共同生活。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夫妻双方应当本着尊重婚姻、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多做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只要双方各自改正缺点,多为家庭着想,共同为建立幸福家庭努力,和好并非无望。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凡强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