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6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620-3号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620-3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的购买的位于紫阳县“汇金广场”二楼房号为****的商铺一间(建筑面积为29.46平方米)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2013)紫民初字第00620-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某某购买的位于紫阳县“汇金广场”二楼房号为****的商铺一间(建筑面积为29.46平方米)的产权依法予以冻结。原告曾某某又于2013年10月29日以和被告张某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某某购买的位于紫阳县“汇金广场”二楼房号为****的商铺(建筑面积为29.46平方米)产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洪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