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危景月与郑州市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危景月。被执行人郑州市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郑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危景月申请执行郑州市新东方烹饪职业培训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于2013年8月27日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2012)新民初字第28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