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商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严金达与苏州金马印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金达,苏州金马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商初字第1241号原告严金达。被告苏州金马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金达与被告苏州金马印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金达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金马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金达撤回对被告苏州金马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严金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