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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商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冯云鹏与左步群,王三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左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商初字第1508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告左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卫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