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邹霞、邹红等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霞,邹红,邹伟,邹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180号原告邹霞。委托代理人覃资,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邹红。原告邹伟。原告邹艳。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女,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邹霞、邹红、邹伟、邹艳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其他城建行政征收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霞、邹红、邹伟、邹艳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霞、邹红、邹伟、邹艳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辉助理审判员 杨 嘉人民陪审员 周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瑜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