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孙平永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挖掘机青岛工厂等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永,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挖掘机青岛工厂,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南省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孙平永,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挖掘机青岛工厂。法定代表人王金富,该工厂负责人。被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厚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宁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原告孙平永与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挖掘机青岛工厂、被告汇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湖南长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平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平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孙平永负担。审 判 长 唐少勇人民陪审员 张才友人民陪审员 方兴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