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民初字第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荣梅与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梅,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37号原告王荣梅。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被告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委托代理人翟继银。被告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负责人赵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梅与被告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荣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