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荣梅与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梅,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37号原告王荣梅。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被告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委托代理人翟继银。被告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负责人赵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梅与被告连云港昶银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建银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荣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敏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