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琛、梁刚、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李琛,梁刚,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7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咸宁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和春宇,行长。被执行人李琛,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刚,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西路161号世纪经典B座406号。法定代表人:邱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琛、梁刚、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2013)西碑证经字第10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已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琛名下房产,尚在处理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执行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刘良山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海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