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高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00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46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户民初字第24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3年元月1日至8月31日的赡养费12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0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