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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民申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吴书根、蒋爱香与江金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吴书根,蒋爱香,江金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书根。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爱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金潮。再审申请人吴书根、蒋爱香因与被申请人江金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金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书根、蒋爱香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书根、蒋爱香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书根、蒋爱香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助理审判员  李良勇助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