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抽纱广东进出口公司法律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中国xx广东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53号原告: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司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贾某,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xx广东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中国xx广东进出口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xx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毅余倩云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