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杨呈英与李海鸥、杨宗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呈英,李海鸥,杨宗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杨呈英。委托代理人:应云总。被告:李海鸥。被告:杨宗淡。原告杨呈英为与被告李海鸥、杨宗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德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呈英起诉称:2012年农历2月23日起,被告李海鸥以其本人为会首,开始组织多个民间互助会,约定由原告作为会员参与其中。原告参会后,均已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但至今未收回应得会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偿还原告应得会款。原、被告于2013年8月30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会款712005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此后,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海鸥、杨宗淡立即偿还原告会款712005元。本院经审查认���,被告李海鸥收取他人款项,苍南县公安局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于2013年10月18日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呈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