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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涟民三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永宏、谢诗乐与被告姚波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宏,谢某某,姚波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涟民三初字第177号原告谢永宏,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谢某某,系谢永宏之女。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梁育康,涟源市六亩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波红,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涟源市杨市镇龙伏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驻涟源市光南路环保局大楼西侧。负责人:刘春晓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宏、谢某某与被告姚波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宏、谢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宏、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原告谢永宏、谢某某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彭 晗人民陪审员  谭显忠人民陪审员  易新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