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阴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魏登辉、薛翠华、魏登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魏登辉,薛翠华,魏登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伟,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冯满莹,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魏登辉,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薛翠华,女,汉族,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魏登学,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登辉、薛翠华、魏登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登辉、薛翠华、魏登学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922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4611元。代理审判员 张建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