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释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07
案件名称
翟鲁光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翟鲁光
案由
受贿;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743号罪犯翟鲁光,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受贿、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于1999年1月22日,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青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2001年3月3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0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4月减刑二年;2009年7月减刑二年;2012年1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翟鲁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驻执行机关检察人员现场开庭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二年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鲁光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宁审判员 于勇军审判员 匡克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可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