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颜廷国与邱呈祥、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067号原告颜廷国。被告邱呈祥。被告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与双月路交汇处北200米。法定代表人钱重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廷国与被告邱呈祥、临沂绿因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合法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廷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原告颜廷国负担。审判员 苏 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