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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鸠民一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千雪与被告匡淑云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一初字第102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匡某某,女,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青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慧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人民陪审员  刘业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晨第页共1页 来源:百度“”